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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省中小学校长培训协会章程
[2002年12月30日协会成立大会表决通过]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“河南省中小学校长培训协会”,其英文译名为:Association
of Headmaster Training of Henan Province,缩写为AHTHP。
第二条 本会是在河南省教育厅的指导和支持下,由干训管理机构、培训机构和中小学校(含幼儿园,下同)以单位和个人名义自愿组成的,为全面提高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效益,推动和促进我省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而成立的群众性的专业团体,是全省性、非营利性从事社会服务的社会团体。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,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以“三个面向”为指针,以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政策为依据,以改革创新为动力,以提高中小学校长队伍的整体素质为目标,积极开展调查研究、学术研讨、人员培训、国际合作和信息传播等活动,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、促进基础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做出贡献。
第四条 本会是在河南省民政厅依法登记的法人社团,业务主管部门为河南省教育厅。本会自觉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本会住所为郑州市纬五路21号,秘书处设在河南省教育干部培训中心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:
(一)受河南省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,对全省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进行业务指导,对全省中小学校长培训现状、发展趋势、培训政策等进行调查研究,为全省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划和政策的制订提供建议;
(二)为会员服务。积极探索为教育行政部门、培训机构和中小学校长服务的模式,逐步拓宽服务的领域,不断完善服务的手段,使本会发展成为政府职能部门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的助手,成为干训管理人员、教师和中小学校长的参谋,成为培育优质培训资源的智囊,成为培训研究成果推广的催化剂,成为传播国内外培训信息的媒介;
(三)积极开展中小学校长培训的规律、形式、内容和方法等方面的课题研究;受委托做好培训研究成果的评价和推广工作;
(四)按照全省培训规划的要求,开展以干训管理人员、干训教师和中小学校长为主要对象的培训工作,组织举办中小学校长培训方面的国内外学术研讨与合作交流活动;
(五)做好中小学校长培训信息资料的收集、整理和宣传推广工作,办好会刊和网页;
(六)指导、协调本会团体会员及分会会员工作。
第三章 会员
第七条 本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相结合的制度。
第八条 入会范围和条件:
(一)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、教育干部培训机构及中小学校和幼儿园;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培训管理人员、教育干部培训机构管理人员、教师及中小学校长;
(二)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赞成并拥护本会章程;
(三)愿意参与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研究和实践活动。
第九条 入会程序
(一)提出申请,填写会员登记表;
(二)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;
(三)交纳会费,领取会员证书。
第十条 会员权利
(一)享有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(二)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和实践活动;
(三)在本会有关会议和刊物上交流或发表研究成果;
(四)优先优惠取得本会提供的各种资料和咨询服务;
(五)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、建议和进行监督;
(六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
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(二)按照本会的有关规定,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;
(三)完成本会委托的科研等方面的任务;
(四)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,提供有关信息资料;
(五)按规定交纳会费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经核准后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积极参加本会要求参加的活动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组成。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。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。其主要职责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;
(二)选举(增补)或罢免本会理事;
(三)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(五)讨论并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,按期换届选举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。延期换届最长为一年。
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,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其主要职责是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三)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,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;
(四)决定本会名誉会长的授予和顾问的聘任;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、奖励和处分;
(六)决定本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设立;
(七)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;
(八)制定本会的中长期工作计划,确定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;
(九)组织、计划本会的学术活动;
(十)决定本会的一般变更;
(十一)其他职责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;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,对理事会负责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行使第十八条(一)、(五)、(六)、(七)、(八)、(九)、(十)项职权。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到两次;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五分之四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四条 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,由秘书处组织实施日常工作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1名,副会长3—5名,设秘书长1名,副秘书长3—5名。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任期五年。可连选连任。
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,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中小学校长培训领域有较大影响;
(三)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,秘书长为专职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过刑事处罚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七条 会长或受委托的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开和主持常务理事会、理事会;
(二)提名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人选,交理事会决定;
(三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;
(四)代表本会部署工作计划,发布重要文件和信息。
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责,承担其相应的义务;
(二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三)协调本会有关机构积极开展工作;
(四)提出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建议,交会长、副会长决定;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工作。
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
第二十九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,依照国家和社团管理机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:
(一)会员会费,省级单位每年300元,省辖市级单位每年200元,县级单位每年100元,乡(镇)初中和中心小学每年50元;个人会员每年10元。
(二)河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赞助30000元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社会各界捐赠;
(五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。
第三十二条 本会财务由秘书处管理。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执行国家的财务法律、法规。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,接受监督。
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
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、名称和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。
第三十五条 涉及登记证书或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。
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活动由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提出终止报告,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,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用于发展和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自河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三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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